2007年9月1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离婚前转移财产转出官司
毕征 阚文文

  妹妹与妹夫闹离婚,为“多分些财产”,姐姐和姐夫等亲属“自告奋勇”,来帮妹妹“保管”事先被转移的数十万钱款。谁知后来,妹妹回心转意,打消了离婚念头。姐姐和姐夫却翻脸不认账,拒不退还部分财产14.5万元,被妹妹以刑事自诉方式告上法庭……

  闹离婚,娘家人转移财产
  妹妹叫阿芳,30岁。姐姐阿娟大她两岁。姐妹俩早年一同从江西南昌来到广州做生意,两家人均住在广州西关老城区。
  2005年5月,妹妹阿芳萌生与丈夫离婚的想法。于是她召集了哥哥阿国、姐姐阿娟、姐夫阿强等亲属一同商量:如何能让自己在离婚时多分些财产。
  他们聚集在广州市的一间宾馆里商议良久,最后决定要先将阿芳的财产转移。此后的5天内,阿芳提取了大笔的现金,并将其中24.5万元转入姐姐的账户、15万元通过另一亲属的账户转入姐夫的账户,并把36.5万元转入哥哥的账户。
  收款的亲属们均签了收条,并答应在阿芳离婚之后再把这些钱还给她。

  拒还钱,姐妹俩闹上公堂
  谁知,雨过天晴,阿芳又决定不离婚了,遂要求哥哥、姐姐、姐夫归还之前托他们保管的那些钱。哥哥阿国悉数奉还,姐姐阿娟和姐夫阿强却很不痛快,一共只退还了25万元。
  阿芳对姐姐、姐夫的行为很是不解,为此多次向他们催要钱款并发出了《催款信》。其间,姐妹俩还发生了肢体冲突,连派出所也惊动了。即使这样,阿芳仍未讨回那剩下的14.5万元。
  最后,阿芳夫妇向广州荔湾区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状告姐姐和姐夫犯下“侵占罪”。
  在法庭上,阿娟和阿强认为,他们与阿芳本来就有生意上的合作关系,当时考虑到阿芳离婚事件导致双方之间的合作经营关系不可能继续下去,为了保障自己的经营利益,于是他们提出暂缓返还或处理的要求。因此这14.5万元的纠纷,仅属民事纠纷。他们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构成犯罪。
  法院一审认为,阿娟夫妇将代他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占罪。鉴于其犯罪后能认识错误并改正,向法院交纳14.5万元用于退还自诉人阿芳夫妇,“减轻了犯罪的危害性,情节轻微”,因此免予刑事处罚。

  终审判,行为构成侵占罪
  对于这个“定罪免刑”的一审判决,双方均表示不服,同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广州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经多次追讨,阿娟夫妇仍拒绝返还代管款14.5万元,“时间长达一年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侵占罪的行为特征”;双方是否存在合伙经营关系没有确凿的证据,且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的事实没有关联。
  法院还认为,本案不属于人身损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阿芳夫妇要求赔偿被侵占款项的利率损失,并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仅仅从双方发生争执打架这一情节,还不能作为认定阿娟夫妇犯侵占罪“情节严重”的依据,原审量刑并无不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毕征 阚文文)

点评:
  当感情已成往事,婚姻关系面临结束时,财产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近些年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离婚前转移财产的案例。
  事实上,这是一种“机关算尽太聪明”的做法,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离婚时一方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中的阿芳真的离婚了,她的丈夫也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离婚前偷偷转移财产只能落下个“偷鸡不成蚀把米”的结果,此案就是一例。